湖南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湖南社科网 作者:湖南社科 时间:2024-04-17 16:12:15 
湖南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及产品展示推介为目的。要按照节俭办事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四条 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要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规范相关的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筹措、监督检查等事项,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社会组织要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拟举办的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主要负责人及参与范围、经费来源及资金数额等。社会组织不得以代表机构、内设机构的名义对外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加强对分支机构举办相关活动的管理力度。

第五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六条 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七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八条 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九条 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湘参加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报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事项报告。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业务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抽查审计、专项治理、社会监督等手段和渠道,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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