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文章来源:湖南社科网 时间:2023-12-15 02:06:5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湖南省社科联”。英文名为Hunan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 缩写为HF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湖南省委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与团结全省广大社科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守土有责、守正创新,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湖南特点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坚持党对本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全过程,充分发挥省社科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1.组织全省社科工作者认真学习宣传和研究阐释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哲学社会科学始终朝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
2.立足“联”的定位,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党和政府同社科工作者的联系,及时收集和反映社科界的意见建议,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社科组织、社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3.对市州社科联、高校社科联、企业社科联、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等社科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或业务管理。省社科联社会组织行业党委在省委“两新”工委(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引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4.坚持以湖南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组织动员社科工作者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开展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努力提供高质量决策咨询成果,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5.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组织社科重大课题的联合攻关。引导社科组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优秀中青年社科人才。组织和支持高层次、高水平的学术研讨、论坛、讲坛等,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营造健康活跃的学术氛围。
6.贯彻实施《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进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和管理,提高公众社会科学素养和道德文化水平。
7.组织实施湖南省社会科学奖的评奖和表彰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8.推进社科领域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社科学术研究、宣传普及和管理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9.办好学术刊物,建设社科网站、新媒体账号等,宣传展示社科人才及研究成果,交流社科信息,反映理论动态,发挥咨政作用。
10.促进社科组织之间、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各省区市社科界的交流与合作。
11.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的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市州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和企业社科联,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即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学术活动;
2.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候选人,享有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究、社科普及、评优评奖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4.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的学术资源;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6.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热心本会工作,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各项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提供学术信息资料,推介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社科人才;
5.有关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应事先向本会报告。
第九条 退会程序
会员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程序办理。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社团登记机关取缔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按照组织程序与有关部门协商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其职责是:
1.修订和通过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
3.审议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原推选单位及时调整,报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会员因故退会或撤销,代表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的委员资格自然取消,出缺名额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增补。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其职责是:
1.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3.听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从委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常务委员的,或连续两次缺席常委会的,或不依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调整。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其职责是:
1.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2.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3.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向代表大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4.研究提名委员的变更、增补或罢免;
5.对届中拟提名任免的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人选任免事项进行表决;
6.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7.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省社科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兼任,省社科联党组研究决定人选。
第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社科联党组研究确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由本会机关相关职能处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委员。名誉委员从上届曾担任过本会副主席、会领导,并不继续提名或退休的人员中产生。名誉委员任期一届。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常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社会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按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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