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文章来源:湖南社科网 时间:2018-10-12 02:06:54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湖南省社科联”。英文名为Hunan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 缩写为HF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湖南省委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与团结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坚持党对本会的全面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健全完善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机制,指导本会工作机构和所属单位基层党建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1.依法对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和基层社科联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省社科联社会组织行业党委在省委“两新”工委(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引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组织、协调、推动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建设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3.贯彻落实《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4.促进智库建设,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5.组织和推动理论工作部门和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和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6.制订和落实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组织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立项和重大课题研究攻关,开展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鉴定;

  7.承担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组织开展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活动;

  8.加强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科学人才培养;

  9.积极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10.组织编辑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有关图书、期刊、资料,用好新媒体;

  11.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的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市州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和企业社科联,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即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学术活动;

  2.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候选人;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究、社科普及和咨询服务活动等;

  4.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5.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6.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部署或委托的各项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向本会提供学术信息资料,推介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社科人才;

  5.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退会及处理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权利。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程序办理。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社团登记机关取缔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部分代表由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按照组织程序与有关部门协商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其职责是:

  1.修订和通过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

  3.审议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原推选单位及时调整,报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会员因故退会或撤销,代表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的委员资格自然取消,出缺名额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增补。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是:

  1.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2.听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从委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常务委员的,由原推选单位及时调整,报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会员因故退会或撤销,代表该团体会员参加本会的常务委员资格自然取消,出缺名额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其职责是:

  1.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

  3.增补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4.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5.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秘书长从常务委员中产生。其人选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确定,委员由主席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委员。名誉委员从上届曾担任过本会副主席并已退休的人员中产生。名誉委员任期一届。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社会捐赠;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按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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