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本体论
文章来源:湖南社科网 作者:省社科联科研组织处 时间:2012-11-16 08:00:00国际私法本体论
《国际私法本体论》
著作
湖南师范大学 蒋新苗 著
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417千字
第九届(一等奖) 2008年
成果简介
“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1653年提出来的,并未在大陆法系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国际私法”这一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从两大法系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朝大学问家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蒋新苗教授遵循古训,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问题,自然具有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蒋新苗,男,1964年出生,曾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国际法学硕士生导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德国马克斯.朗克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主要著作包括《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比较收养法》、《国际私法》、《法律逻辑学教程》、《现代国籍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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