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湖南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思考和建议

 作者:湘潭大学课题调研组 时间:2015-03-23 09:39:27 
转型期湖南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思考和建议

 内容提要:推进我省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是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其主要途径是道德教化、文化驱动、利益协调、社会保障、权利救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社会组织自治、危机处理等八个方面的机制创新。重点应构建以“三尽”为核心的道德教化机制、以“三个弘扬”为主要内容的文化改良机制,构建干部私德考核机制、社会互助机制,探索将市场化机制引入调解领域。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一字之变,蕴含着执政党领导社会建设的重大理念转变,蕴含着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创新转型期社会治理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对我省促进“三量齐升”,推进“四化两型”,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省社会治理改革的基本情况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省委省政府立足湖南实际,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探索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湖南社会运行总体保持平稳,社会大局稳定,但治理问题仍然很突出。
(一)我省社会治理取得的主要成就。一是完善了社会治理的法规制度。二是进行了“两型社会”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三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创新取得初步成效。四是创立了社区网格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的“岳麓新模式”。五是创造了“三调联动”的湖南经验。六是出台了平安湖南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我省社会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社会治理理念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社会治理策略尚未完全落到实处。三是治理结构不够优化。四是治理方式比较单一。五是治理机制运行不够畅通。
(三)我省社会治理问题产生的成因十分复杂。其中既有全国性的共性原因,又有湖南自身的个性原因。就共性原因而言,比较突出的有:一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和权利要求日益高涨,社会矛盾纠纷处于易发、多发和频发时期,社会治理任务艰巨。二是收入分配失衡,贫富差距拉大,仇官仇富等不平衡心理加大了社会治理的难度。三是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执法司法不公,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治理的权威和效率。四是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缺乏发展活力和动力。建立社会自我管理和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体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五是虚拟社会治理与现实社会治理叠加,当代社会的多元性、复杂性、不确定性、风险性显著增长,全球公共治理和社会治理均面临巨大挑战。就湖南自身的原因而言,主要有:一是我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经济基础不够雄厚。一些带有基本温饱性质的民生问题没有完全解决,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催生新的民生问题。二是我省是农业大省,城乡二元不平衡发展问题较为突出,农村社会组织不健全,为农产品销售、农业技术推广、农民工权益维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不多;调处社会矛盾的公益型社会组织缺乏。三是小农意识、霸蛮心理等湖湘文化习俗与传统对构建和谐文明社会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我省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理论思考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借鉴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吸收市民社会理论、风险社会理论以及公共治理理论的合理成分,明确社会治理的目标和基本方略是创新我省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理论基础。
(一)社会治理的初级目标和高级目标。社会治理的初级目标是平安稳定、高级目标是和谐文明。平安稳定是社会善治的基础和前提,是社会有序的基本要求。但是,安全稳定的需求只是人类心理需求的较低层次。人类更高层次的需要是社会关系的需要、社会承认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和谐文明是社会治理的更高境界,只有依靠优良的道德和法律才能实现。
(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略:德治为本,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社会发展历史、国家结构与社会结构的不同特征、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对象和目标来看,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是法治,重点是治官治权,核心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治理的基本方略是德治,重点是培养公民美德、化民新民,核心是公民自律和社会自治。在全球化时代,国家与社会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成为中国治理的两大体系,二者相辅相成,交合融汇。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党法、国法、社会法,党风、政风、民风,公民自律、国家法治、社会自治四个“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是现代中国治理的根本之道。因此,社会治理必须以德治为根本,以法治为保障,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三)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主要途径。一是道德教化机制创新之途。“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治理目标,最根本的途径是健全道德教化机制。二是文化驱动机制创新之途。文化软实力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标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文化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是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必然要求。三是利益协调机制创新之途。社会治理最棘手的任务就是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机制,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促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理性对话与谈判。四是社会保障机制创新之途。社会保障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减震器”。保障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关键环节。五是权利救济机制创新之途。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权利救济是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根本价值追求。六是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创新之途。任何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矛盾纠纷,但社会矛盾纠纷的累积和集中爆发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多元化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是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是否成功有效的试金石。七是社会组织自治机制创新之途。社会自治的组织载体,主要就是各种社会组织。没有健全的社会组织,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自治。社会自治是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八是危机处理机制创新之途。危机和突发事件处理是现代大型复杂的风险社会治理对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新要求。
三、我省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对策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作出了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我省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制定出台了许多关于加强社会治理的政策措施,这对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资源。我们根据调研情况和对我省社会治理实践的思考,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其中既有治标之策,又有治本之策,既有对现有政策措施的补充,又有一定的创新之处。
(一)构建以“三尽”为核心的道德教化机制。“三尽”指“尽忠尽孝尽职”。一是构建“尽忠”的道德教化机制。尽忠就是忠诚于党、国家和人民,履行宪法法律义务。通过入党宣誓、宪法宣誓、国旗升降等仪式,强化党员干部的忠诚意识,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二是构建“尽孝”的道德教化机制。尽孝就是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百善孝为先。借鉴传统优秀文化特别是“礼教”的合理成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天地国亲师”的传统德治礼序文化。制定亲亲、孝悌、友爱、和睦的行为规范,发挥家规家风、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通过弘扬父亲节、母亲节、老人节、清明节、中秋节、春节等节庆文化,通过十八周岁成人宣誓仪式、领导干部履行“送终尽孝”等特殊家庭义务的特假制度等形式,在全社会营造“亲、孝、爱、和”的家庭文化氛围。三是构建“尽职”的道德教化机制。尽职就是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工农兵学商,各行各业,都有基本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要求。重建和弘扬以“礼、义、廉、耻、信”为核心的传统优秀文化,把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贯穿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教育的全过程。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创建以“三个弘扬”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湖湘文化特色的文化改良新机制。湖湘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独树一帜的区域性文化。在对湖湘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要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社会治理协调适应。一是大力弘扬“求同求和求善”的包容性文化。认真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深入挖掘和阐发其讲仁爱、尚和合、求大同、崇善理的时代价值,倡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人为善、和睦相处的社会风尚,实现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为湖南社会治理提供有力的文化支撑。二是弘扬“广泛参与、广纳群言、广集民智”的协商民主文化。有事好商量,有事多商量,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发展“广泛参与、广纳群言、广集民智”的协商民主文化,是对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和衷共济、礼贤尚能、先谋后事、择善而从的传统文化的发扬光大,有利于集思广益,明辨是非,凝聚共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有效克服不同利益团体相互竞争、排斥异己的弊端,真正做到知民情、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打下深厚的基础,凝聚起各方面力量,形成强大合力。三是弘扬“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法律就有规则和红线”的现代法治文化。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之法是带电的高压线,是带血的红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法律就有规则和红线的法治观念,增强对法律的敬畏,确立底线思维,才能真正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责任和义务,不逾越法律红线,为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三)构建我省干部私德考核机制。中华传统文化中蕴含着深厚的治国理政、管权治吏思想。一是建立干部私德评价标准,注重平时考查,建立台账。汲取挖掘中国传统文化关于治吏治官的道德教育的经验,制定《湖南省党员领导干部德行规范指南》和考核办法。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录用提拔、考核评价和任用环节中,组织人事部门应针对干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针对干部对待家庭、婚姻的情况,广泛了解和听取干部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的意见。二是借鉴古代礼制文化的合理部分,建立领导干部履行特殊家庭义务的特假制度。规范干部作为家庭成员的日常行为和个人品德,规定干部在父母、配偶、子女病重或病危时照顾护理的基本义务和特殊假期。
   (四)全面构建社会互助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农村(街道、社区)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关爱帮扶互助体系。以村(街道、社区)为单位,以家庭为单元,以自愿为原则,建立农村(街道、社区)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农村(街道、社区)贫困学生教育互助基金。二是支持扶助设立关于农产品生产销售、维护农民工权益、农技推广的互助合作组织或协会。合众人之力,以抱薪之火,或扶危济困,或解燃眉之急,营造邻里相望、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
   (五)积极探索将市场化机制引入调解领域。借鉴西方国家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积极探索将市场化机制引入调解领域。一是调解组织公司化。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体系之外,培育发展商业性调解公司和组织。二是调解人员专业化。鼓励退休的政府工作人员和法官以及律师、商务人士、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和其它专业人员从事调解工作。三是调解案件类型化。商业调解公司主要针对商业纠纷、银行欠款纠纷、人身伤害侵权纠纷、商业租赁纠纷、医疗纠纷、反垄断纠纷、工程建设纠纷、环境侵权纠纷和不动产等案件进行盈利性调解。四是调解收费规范化。商业性调解组织是盈利性的非诉纠纷解决机构,政府可以通过规范收费、政策引导等方式调节商业性调解组织的运作。
(主持人:李伯超,主要研究人员:颜佳华、廖永安、欧爱民、刘建湘、盛明科、彭福清、胡国清、邵伏先、喻建中、刘刚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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