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伟新: 从“管理”到“治理”:治国理念新跨越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作者:魏伟新 时间:2014-02-24 08:00:00 
魏伟新: 从“管理”到“治理”:治国理念新跨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等新概念(全文23次出现“治理”一词),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有专门章节论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从“管理”到“治理”,虽一字之差却体现了治国理念的新变化、新要求、新跨越。 

  所谓“管理”,通俗一点说,就是依赖传统公共管理的垄断和强制性质,把属下地区和人民“管”住、“管”好,全能政府色彩浓重,较少采取协作、互动的方式。而“治理”有“整治、调理、改造”的意思,更强调化导性、协调性、沟通性、灵活性,彰显了社会建设的公平、正义、和谐、有序。 

  真正体现社会建设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和人文精神 

  “严格管理”的模式是单向的、强制的、刚性的,往往以“官”(管理者)为本,很难做到以“人”(民)为本,因而在过去,政府的管理行为有时会在合理性上受质疑,在有效性上打折扣。 

  “善于治理”强调人性。“善于治理”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转型期社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将司法救助、解困帮难、社区矫正、见义勇为等有效的做法形成机制,寓管理于服务,使社会建设更加人性化,促进人之善性的萌生和回归。 

  “善于治理”强调公众利益性。“善于治理”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建设过程。行政权力的边界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不再是政府部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了,而是干之前,得先问问公众的需求,听听公众的意见;必须把各方利益充分考虑。比如征地、拆迁就不再只考虑政府、开发商的利益,还要考虑受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的最大利益。 

  真正体现社会建设以法治为基础 

  “严格管理”的主体单一,权力运行单向,使得法制框架内行政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与制衡,使得法治的进程较为缓慢。 

  “善于治理”强调依法性。依法治理是改善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使社会矛盾化解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的基本保障。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变动、价值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通过法治化解社会矛盾,是改善社会建设的基本方式,法治可以将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纠纷,运用良法的权威加以有效解决。 

  “善于治理”强调协调性。“善于治理”通常是双向的乃至多向的,讲求协调、协作、协同,强调权力行使的复合化与权力关系的协调化,通过多元权力主体间的博弈与协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得到充分的保障。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转变,也意味着社会治理避免走上人治的老路,从而推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真正体现社会建设的民主性 

  通常来说,“严格管理”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单向概念。 

  “善于治理”强调公众参与性。“善于治理”注重公共治理,提出了多元的、合作的、上下协调的和治理方式多样化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典型特点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实现社会建设的民主化。问政于民,还权于民是制度性进步。 

  “善于治理”强调化导性。“善于治理”重视发挥教育、引导作用,把“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伦”等基本道德观念作为社会建设的原则,将道德精神贯穿于社会建设全过程,把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融法理情于一体,博得公众对良法的普遍服从。通过法律和化导,鼓励人们多做善事,敢做善事,培育美德,抑制恶念,惩治恶行。 

  公共治理要真正做到“善于治理”,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整合作用;必须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关系,使公民更便利更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必须培育和完善独立性强的民间组织,发挥各种社团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作者系广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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