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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挤占社科普及经费将追责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辛均庆、任宣 时间:2014-02-09 08:00:00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挤占社科普及经费将追责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发布《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修改稿》拟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财政经费及捐赠款物,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在财政资金保障方面,《草案修改稿》拟将社科普及事业经费列入县级以上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并要求“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13年11月21日分组审议该法规草案时,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应与自然科学“比翼齐飞”。省社科联回应称,我省社科经费投入远低自然科学,需要给予特别重视。 

  公益组织开展社科普及活动有何利好?《草案修改稿》称,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用于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税收优惠。 

  此外,《草案修改稿》特别指出,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所需经费予以保障。违反条例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财政经费及捐赠款物的,有关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医院、广场、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其公共场所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橱窗、画廊以及摆放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可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子邮箱:shfgc@gdrd.cn,传真:020-37866604。 

  (记者/辛均庆 通讯员/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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