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社科联: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十年:成效、困局与进路

 文章来源:湖南社科网 作者:广西社科联 时间:2013-09-11 08:00:00 
广西社科联: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十年:成效、困局与进路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始设于2003年底,至今历时近十年。十年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得到了不断的深化,成效显著,但也存在并将继续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沉积成为制约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困局。党的十八大对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赋予了新的内涵,提出要“促进沿海内陆沿边开放优势互补,形成引领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开放区域”,为新一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本文遵循这一逻辑线路,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十年来取得的成效、困局进行归纳总结,并就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未来发展展开论述。 

  一、成效 

  (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获得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纲领性文件,虽然它是由“9+2”地方政府联合签署的,但离不开国家认同这个大前提。从批复进程上看,当初协议一经起草后很快就获得了国家的批准,直观地体现了中央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高度重视。综观各届泛珠三角论坛及洽谈会,都有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港澳办、国家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旅游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国家有关部门领导莅临并发表讲话或演讲,这是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充分肯定,其中提出的诸多指导建议和意见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前瞻性。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体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形成了东、中、西部三大板块,呈现梯度发展的态势。如何发挥东中西部之间的比较优势,实现优势互补,缩小经济差距,是实现我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为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中央先后做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战略决策。泛珠三角区域内,既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又有中部和西部欠发达地区。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东、中、西部省区合作的尝试与创新,对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多层次合作机制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建立了“9+2”政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并按照“联合主办,轮流承办”的形式,每年举办一次泛珠三角论坛及洽谈会,使其成为推进区域合作的重要平台。“9+2”政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负责协调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编制推进合作发展的专题计划,并向年度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提交区域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订落实合作协议和计划。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开创了区域经济异质性合作的新模式 

  香港和澳门属于国际化城市,经济发达,服务业水平高,但发展的空间受到很大限制。广东和福建属于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工业化特别是制造业的水平较高,具有市场、人才、技术和资金方面的优势,但资源制约比较突出。其他省区则在农业、劳动力、矿产、能源、旅游资源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但是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这种产业结构、生产要素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的明显差异,使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成为典型的异质性区域合作——合作内在动力大,互补性强,有利于克服相互排斥和恶性竞争。 

  (五)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现了与东盟合作的有序对接 

  泛珠三角区域作为中国唯一与东盟既有陆地接壤又有海上和水上通道相连的经济圈,与东盟经济互补性强,合作空间大,双方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开发方面具有很大的合作潜力,在工程承包、劳务、金融、旅游等领域具有广阔的合作前景。加强双方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拓展国际市场,也有利于推动东盟各国在泛珠区域内发展海运、航空、金融、建筑工程等服务,深化双方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的合作。正是看到了这些合作发展的机遇,近年来,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纷纷推出各项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与东盟进行更直接更广泛的合作。东盟国家对泛珠三角区域的关注,首先来自泛珠三角区域巨大的市场潜力。对东盟国家来说,包括高度国际化的粤港澳在内的泛珠三角区域是中国经济最具生机与活动的经贸强势区域之一。更深层次地看,泛珠三角区域地处中国和东南亚交界处,为东盟国家提供了进入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的快捷战略通道,有利于实现与中国经济更快、更广的对接。 

  (六)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昭示我国区域合作发展的新突破 

  泛珠三角区域是中国经济最强有力的区域之一,在实现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泛珠三角区域涵盖了我国区域经济的所有特征,既有东中西地区、港澳地区,又有沿海、沿边和内陆省份,既有经济发达地区,又有欠发达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泛珠三角区域的合作与发展,本身就是对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内涵的极大丰富。泛珠三角区域内,内地各方历来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文化技术的合作与交流十分密切,泛珠三角区域的合作与发展,对于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和增强港澳台同胞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认同具有实质的意义。泛珠三角区域紧邻东盟各国,是我国与东盟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近年来泛珠三角地区与东盟达成的贸易始终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地区经济合作的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对我国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意义重大。 

  (七)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增强了泛珠三角区域综合竞争力 

  “十一五”期间,泛珠内地九省区经济增长呈加速之势,GDP总值从2006年的6.7万亿元增长至2010年的12.5万亿元,年均增长12.6%,增幅超过全国同期平均水平1.4%;2013年上半年泛珠内地九省区GDP总值达81017亿,占全国GDP总量的32%,9省区增速均超过全国7.6%的平均水平,除广东外其余8省区的增速都在10%以上。其中,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成为了拉动泛珠三角区域内地经济增长的正能量。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不断深化,有利于“9+2”省区集聚优势资源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可持续发展水平,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进而有利于促进东、中、西部省区良性互动,密切内地与港澳的联系,为推动全国区域协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八)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促进了区域内生产力的空间推移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我国东中西三个地区的省区,由于改革开放的时序不一致,改革开放的力度及深度也不太一致,政府的扶持政策也不一致,导致泛珠三角区域各成员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并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客观上存在生产力的转移梯度。泛珠三角区域从生产力水平的角度可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高梯度地区,即粤港澳;二是中梯度地区,包括福建、湖南、四川、广西;三是低梯度地区,包括江西、贵州、云南、海南。区域梯度开发理论认为,只要存在梯度就存在生产力的空间转移。实践表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极大地促进了泛珠三角区域生产力的空间转移。生产力要素自泛珠三角区域高梯度地区、中梯度地区和低梯度地区的顺次转移,成为区域内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和产业扩散的基本脉络。 

  (九)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极大地促进了区域经贸发展 

  借助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这个重要平台,十年来“9+2”各方签约了大量项目,有效地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经贸的合作与发展。具体见表1所示:历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累计签约项目11750个,签约项目涉及制造业、基础设施、旅游开发、交通运输、物流仓储、电子信息、节能环保、高新技术等领域;投资金额达26524亿元。值得关注的是,近两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的投资金额都能维持在4000亿元的水平以上。 

  表1 历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签约的项目和金额

  (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十年来签署的重要协议契合了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的理念。而早在2004年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就强调: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提高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随后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确保泛珠三角区域各方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科技与产业等领域全方位开展合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人民安居乐业”。交通运输业是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先决条件,早在形成之初,泛珠各方就签订了《泛珠三角经济圈九省区暨重庆市道路运输一体化合作发展议定书》,互相开放交通市场。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所向往的现代服务业,2010年8月签署的《泛珠三角各省区“一程多站”精品旅游线路》合作协议有利于统筹利用好泛珠区域的旅游资源,通过整体协调的方式让各地的旅游资源效益利用最大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专利信息运用合作协议》的签署,为加强区域协调合作,完善专利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积极推动专利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实现区域内专利信息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做出了法律上的保障;2012年6月《“泛珠三角”区域“十二五”科技合作规划》发布,其主旨是积极探索有效的科技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科技创新优势和特色,有效集成区域科技资源,促进资源流动、优化与共享,推动各方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集群快速发展。 

  二、困局 

  (一)政治制度的差异 

  在中国目前的次区域合作中,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唯一一个存在政治制度截然相反的区域合作。泛珠三角“9+2”当中,港澳作为特别行政区,回归后仍保留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而其余9个省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政治制度的根本差异有时会影响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当然,不同的政治制度仍不乏经济合作的可能性。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就是很好的例子。但是,在区域合作及构建合作机制时仍不能忽视政治制度在其中的反作用。尤其是“9”与“2”不同的民商法律体系的交叉与融合,给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市场化水平发育程度的差异 

  区域合作的主角是企业,企业赖以生存的环境是市场,市场化水平发育程度的有效对接直接影响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尽管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建立,但仍不完善,区域市场化发育程度很不均衡,总体表现为东部地区市场化水平较高,中西部地区较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市场化水平发育程度密切相关。就泛珠三角区域来看,区域市场化发育程度明显存在两个梯度差:即广东与港澳的梯度差以及周边8省区与广东的梯度差。由此,必然导致在区域对接与合作中出现摩擦和碰撞。在市场化发育水平不对等的情况下,我国行政区划固有的地方保护、地方封锁、人为的市场分割等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地方政府本位主义行为不可能在短时期消失。基于利益考虑的经济体制性摩擦,可能使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的构建变得十分困难,甚至有流于形式或者演变成概念炒作的可能。 

  (三)经济实力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泛珠三角区域各成员方在经济实力与发展水平上客观存在的巨大差距,在区域合作中具有明显的两面性。从经济互补看,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能使双方或多方在发展博弈中产生合作意愿,成为区域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但经济实力与经济发展水平的过大差异可能会涉及到合作双方在诸多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问题(如生产要素流向不对等、技术要素投入不平衡等)以及合作双方对各自的经济成长空间与对合作领域的关注存在较大差异问题等。此外,过大的发展差距也不利于区域间产业的梯度转移和有效对接。 

  (四)行政区划的障碍 

  泛珠三角区域存在三种类型的行政区域:一是一般的行政区域,即内陆除海南外的八省区;二是特区,即海南、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三是特别行政区,即香港和澳门。三种类型的行政区域在行政级别、地区区情、中央及地方的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行政区域类型的多样化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地方级别。九省区与两个特别行政区都属于省级行政区域,故在行政级别上处于平等地位,因此各省区或特别行政区都期望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中享有平等地位。如何实现平等又能发挥某些具有优势地区的特殊作用,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可持续发展必须考虑和处理的问题。第二,地方权益。此处的权益主要指中央的政策倾向。改革开放后,广东具有较其他省份多的政策优势,省内的三个经济特区有大量优惠政策;香港、澳门回归后,享有“港(澳)人治港(澳)、高度自治”的特权;步入新世纪,中央又提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给予西部诸多政策优惠。可以想象,各地绝不会为实现区域合作及构建合作机制而放弃既得权益。那么,如何协调各地区的既得权益,也是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必须考虑和处理的问题。第三,地方利益。地方政府难以摆脱因政绩考核而驱动的地方利益,由此而产生一系列不正常现象,商品自由流动及生产要素流动受阻、争夺资源等问题层出不穷。行政壁垒在泛珠三角区域客观存在,成为区域合作“一道看不见的墙”。 

  (五)《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出台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冲击 

  尽管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视和认同,但是由于至今没能上升为国家战略,因而在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背景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组织体系更为显现出相对开放松散的特征。由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家上位规划,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是区域规划,因此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必然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战略地位形成挑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战略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和创新。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既需要打破行政区界限,又需要依托一定层级的行政区。可以预见,这将对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协调与合作提出新的挑战:一是泛珠三角区域存在的自上而下的以单一经济指标为内容的政府绩效考核体制与不同主体功能区管理目标的挑战;二是泛珠三角区域存在自上而下高度同构的政府管理机构,与不同主体功能区需要不同的政府管理职能和管理机构的挑战;三是泛珠三角区域长期形成的围绕经济开发形成的政府管理战略和方式,与不同主体功能区需要新的管理战略和管理方式的挑战。 

  (六)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主体多元化利益障碍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各方成员都希望以资源为工具,以合作为途径,实现各自地方利益的最大化,致使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主体的利益呈现多元化态势。广东寄希望成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龙头”,促进其产业和劳动力的双转移;香港力图通过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扩大其“后厂”规模;澳门欲借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夯实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以及商务合作平台;福建以海峡西岸经济区构筑两岸交流合作为筹码嵌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极力打造泛珠三角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湖南以环长株潭城市群为核心,通过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构建集约化、开放式、错位发展的空间开发格局;江西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平台,以生态理念借助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走向世界;广西以泛珠三角区域深化合作为契机,聚焦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扩大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影响力;海南以国际旅游岛为依托,要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滨海花园;四川想通过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以成都经济区为核心建设全国统筹城乡发展的示范区,成为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贵州以黔中地区为主轴,大力发展物流产业,打造泛珠三角区域交通走廊;云南要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深化中,以一体化的滇中城市经济圈空间开发格局,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泛珠三角区域各方成员在深化合作中所追求的利益无可厚非,但是目标的差异增加了区域合作的难度,难以形成同一的向心力。 

  (七)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经济发展过程趋同,易于引发区域合作“脱缰”现象 

  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受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引,沿袭相同的经济发展路径,是导致地区重复建设、产业结构趋同问题的重要原因,由于各省区都铆足力量往前冲,导致区域合作之绳过于绷紧而“脱缰”也就不难理解了。具体表现在:其一,发展目标趋同。各省区都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而且调整的方向都是高科技化、高附加值化,同样的结构调整方向必然使得区域合作处在一系列不同的平行线上,没有交集,当然就谈不上实质性的合作。其二,发展手段趋同。各省区的经济发展都依靠吸引外资,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都在争先恐后地采取各种优惠政策,这不但不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更为要害的是产生了政策的与邻为壑。其三,发展结构趋同。各省区本来就存在较为特殊的产业结构“同构化”问题,而进一步发展的目标的统一又使得这种“同构化”现象延伸到支柱产业领域。其四,资源耗费趋同。同样的经济发展目标必然要耗费同样的资源,这不利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八)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内容不尽协调 

  合作内容是各合作方比较优势的展现和具体发挥,是合作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泛珠三角合作框架协议》中提出了10个方面的合作内容:1.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交通、管道等;2.产业与投资; 3.商务与贸易;4.旅游;5.农业;6.劳务;7.科教文化;8.信息化建设;9.环境保护;10.卫生防疫。表面上看,合作内容很全面,而实际上这些合作内容上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未从供应链的发展上开展合作,不能形成合理的价值链条,所以,它只是一种点多面广的合作,必然会导致“三高一低”,即资金成本高、资源成本高、环境成本高和合作效益低。从实践上看,自泛珠三角合作机制启动以来,“9+2”各成员方主要在交通、通讯、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重大制造业、经济贸易、招商引资等合作项目较多,而农业、林业、饲养业和环境保护等合作项目较少,它必然导致泛珠三角区域内中西部省区的比较优势得不到适时、应有的开发利用,这不利于绿色GDP的生产和区域内循环经济的发展。这是阻碍泛珠三角合作进一步深化和决定合作成败的主要因素。 

  (九)长三角区域的“泛化”挤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空间 

  就经济社会的含义,长三角通常有小长三角、大长三角、泛长三角等提法。小长三角由沪、苏、浙三地16个地级以上城市组成的复合型区域;大长三角即通常意义上的长三角,以国务院2008年8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依据,正式明确了长三角区域范围为上海、江苏、浙江一市两省;泛长三角即为大长三角加上安徽省的芜湖、合肥、马鞍山、铜陵、滁州、宣城等6个城市。目前泛长三角已经成为长三角地区经济外延扩张、沪苏浙三地及周围省份部分地区业已存在的紧密的经济联系与合作而形成的跨行政区划的经济区域概念。长三角为何要“泛化”?按照内生动力学的说法,是长三角地区内生的发展需要。长三角周边的安徽、江西、福建等省份,与目前的长三角地区都有资源的互补、产业的联动和生产要素的互动等内生需求。由此可知,长三角的泛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规律,它很有可能“泛”及泛珠三角区域的江西、福建两省,形成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空间的挤压态势。 

  (十)“环珠三角区域”概念的提出,有可能使泛珠三角区域成为“概念” 

  2009年年初出台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从国家层面将“环珠三角地区”纳入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视野,要求这一区域针对珠三角的发展态势,形成“梯度发展、分工合理的多层次产业群和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产业协作体系”。环珠三角区域是指粤东、粤西、粤北以及江西、湖南、福建、广西等与广东相邻的地区,为珠三角与泛珠三角的结合部。“环珠三角区域”这一概念的提出,无疑对“珠三角”和“泛珠三角”两大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对珠三角而言,要更好地发挥“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发展的龙头”,可是泛珠三角过于“泛”,带动起来未免力不从心,因而有必要将“圈”划小一些,至此环珠三角区域应运而生。但对泛珠三角而言,环珠三角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的,因为环珠三角与泛珠三角之间地带被珠三角无情地泛化了。环珠三角作为珠三角带动泛珠三角和内地经济发展的战略接点和平台,加快其发展有利于修补珠三角与内地省份在区域经济发展上形成的“经济断层”,因而前景光明。与此相反,泛珠三角如何发展,乃至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就显得扑朔迷离了。 

  三、进路 

  (一)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泛珠三角区域发展方式 

  深化改革开放,针对新一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来说,可归纳为“软硬兼施、两个面向、南拓北展”12字。“软硬兼施”就是软硬环境建设并顾。泛珠三角区域软环境建设要做到在体制改革上有突破、在制度建设上有保障、在政策措施上有优化、在监督制约上有强化、在运行机制上有实效;硬环境建设要做到完善区域交通设施、通信网络建设, 加快区域农业水利、能源电站、产业基地等重大工程建设。“两个面向”就是面向国内市场与面向国际市场并重。面向国内市场要做到立足于泛珠三角区域的内部市场,开拓区外国内更为广阔的大市场;面向国际市场要做到充分利用香港和澳门独特的国际地位、珠三角和海南的开放优势以及福建与台湾的五缘关系,使之成为泛珠三角区域与国际市场对接的联结点。“南拓北联”就是南拓东盟与北联长三角并举。南拓东盟要做到充分发挥桂滇的地缘区位优势,深化东盟合作;北联长三角要做到泛珠三角与长三角的对接,实现两大区域的竞合互赢。泛珠三角土地、矿产、劳动力、资金、资本等生产要素丰富,既有先进的市场技术和管理经验,又有广泛的内需市场,为在新的起点下加快转变泛珠三角区域发展方式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新一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要始终把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深化改革开放,努力构建扩大内需的长效机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在巩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同时,提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大力发展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要素投入结构,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促进经济增长向主要依靠各级政府、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等,实现泛珠三角区域各方更好更快发展。 

  (二)强调区域合作共赢理念,理顺泛珠三角区域核心区与非核心区的关系 

  目前,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决策者在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一些观念上的误区。首先是对区域合作的认识停留在肤浅的层面上,重形式多于重实质,只是从某些短期利益、局部领域、个别项目上来认识这种合作,把区域合作理解为地区的简单合作。这样就会很容易致使某些利益上的冲突、现行体制上的束缚和政策措施上的不到位而使合作流于形式,甚至半途而废。其次是合作中可能存在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地方主义观念,表现为某些地方不顾客观实际主观地把本地区定位为整个区域的某个中心。这种只顾本地区局部利益而置全局利益于不顾的行为已成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隐患。在新一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未来发展中,合作各方要强化合作性博弈意识,消除非合作性博弈,通过有效的合作互动促进彼此利益的增长。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极化理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要处理好核心区和非核心区的关系。从层次上来看,泛珠三角区域的核心区是珠三角,其他地区相对来说是非核心区。新一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要取得突破性进展,首先要做大做强珠三角。就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珠三角自身的吸引力以及对本区域经济的整合能力。粤港澳三地政府联合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不仅可以增强其经济实力,而且可以极大提升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国际影响力。其次需要强化核心区对非核心区的影响。粤港澳作为核心区,与内地存在着一系列的产业和资源结构转换关系。合作各方通过产业和资源的转换可以达到高水平的空间结合。只有以分工和合作为基础来理顺泛珠三角核心区和非核心区的关系,才能从实质上加强区域各方的经济实力,提升整个区域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不断提升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上新水平,促进合作发展 

  要以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从推动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总体布局的高度,从促进港澳繁荣稳定的大局,审视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有关规划的衔接,确保泛珠三角区域各项规划服从国家总体规划。处理好与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关系,形成优势互补、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学习借鉴长三角、环渤海等先进区域合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水平。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的研究,用理论创新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实践创新。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机遇,创造优越的条件,联手推介泛珠各省区,承接更多的产业转移项目。要充分体现发展与和谐的主题。体现发展,就是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要突出自主创新、优化结构、节约资源、创新体制和协调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体现和谐,就是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要注重民生、生态、环保和社会事业,共建共享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成果。要“务虚”与“务实”相结合。“务虚”就是开办论坛,理论探讨,形成共识;“务实”就是举办经贸洽谈会,落实合作项目。“虚”、“实”结合,力求实效,这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优良传统,也是生命力之所在。要坚持合作、互利、发展的总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合作模式,进一步完善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政府秘书长协调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和部门衔接落实等合作机制,加强跨行政区域公路、铁路、水运、航空以及能源、环保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抓好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提升泛珠三角区域的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加强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分工合作,促进区域产业转移 

  产业分工合作与产业转移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核心问题。加强泛珠三角区域产业分工合作的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开展资源性产业合作,为资源短缺地区建立稳定的能源、原材料供应基地;二是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推动欠发达地区的工业化和经济发展步伐;三是积极参与全球价值链的产业分工体系,联手打造泛珠三角“世界工厂”,提升“中国制造”的国际竞争力。泛珠三角“9+2”框架内各地区存在明显不同的比较优势:港、澳和珠三角的资本、产业基础和服务、管理的优势,云、桂、贵、赣的资源优势,川、湘的人口劳动力和农业优势,琼的旅游业优势,闽的外向型经济优势等。未来应当加强珠三角中心城市作为主导产业的制造业优势,带动八省区资源地区的经济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农业和旅游等方面的合作,注重地区间优势互补,克服盲目竞争。产业转移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基础和依靠。利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珠三角战略性工业结构调整的机遇,促进落后地区的工业化进程。八省区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有选择、有步骤地接收珠三角转移的企业,建立与珠三角发达地区互补的产业结构,推动当地的工业化进程。 

  (五)加快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的创新,妥善处理泛珠三角区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政府主导是其一大特色,当前区域公共问题备受关注,这对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提出了新的需求与挑战。因此,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的创新成为进一步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必然要求。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创新的基本路径包括: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的合作理念创新、从各自为政到联合治理的合作模式创新、从等级制到网络制的合作机制创新、从人治到法治的合作规范创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的合作政策创新。如此看来,加快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创新刻不容缓,任重而道远。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政府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发动者和组织者,它不具备动力功能,具有动力功能意义的是市场机制。市场机制依据比较优势原则引导资源要素的区域流动,通过资源、产品、产业的互补,实现区域优势的共增与传递。因此,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是必要的,特别是处于体制转型尚未到位、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很重要。但政府不能取代市场,政府的作用必须建立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市场机制基础上,其主要任务应是培育区域协调发展的市场机制和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并在市场机制发生失效或出现缺陷时,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市场机制是作为一种市场力是无形的、看不见的,但其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是最基础、最根本的,当前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比较注重有形的政府间合作,这在区域合作初期有其合理性。而到了成熟期,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市场机制的畅通对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至关重要。 

  (六)建立区域海洋经济合作机制体制,打造成为国家海洋强国的重要基地 

  党的十八大指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泛珠三角区域海洋区位优势独特,包括闽东南海洋经济区、南海北部海洋经济区、北部湾海洋经济区、海南岛海洋经济区。新时期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的合作与发展要抓住国家批准设立三沙市和广州南沙新区的有利时机,整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等“9+2”区域相关政策优势和资源优势,进一步落实推动南海区域合作的共识,建立区域海洋经济合作的体制和机制,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共同推进和深化与东盟的合作,促进南中国海区域合作构想的实现,努力将泛珠三角地区打造成为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基地,同时成为国家迈向深海大洋的桥头堡。为此,应着力提高海洋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水平,围绕区域发展策略、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合作,改造升级传统海洋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海洋服务业,提高海洋产业创新能力。同时,注意发挥海洋经济的引领辐射作用,形成和走出一条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的模式和道路。 

  (七)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提高区域社会管理水平 

  泛珠三角区域人口众多,往来频繁,地理范围大,社会管理尤其艰巨繁重,由于泛珠三角区域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公共服务能力不同,泛珠三角区域公共服务水平与满足人们更好生活的期待还存在差距,社会管理方式的一些方面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不完全相结合相协调。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要努力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加强和改善对口帮扶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加快发展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对接,推动社保、医疗、养老等服务跨省的合作,促进区域内人流的流动,加强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建立流动人口机制保障、社会保障、子女义务教育等系统,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与当地社会的融合,创新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方式,加快区域深度合作步伐,提升各省间打击犯罪活动的效率,做到以“一地稳定保区域稳定,以区域稳定保全国稳定”,积极学习借鉴香港、澳门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提升泛珠三角区域社会管理的水平。 

  (八)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区域各方优势互补、平等互利 

  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利益协调机制是为了解决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过程中区域整体利益与各方成员局部利益的矛盾冲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建立区域利益协调机构。目前泛珠三角区域政府间经济合作组织已基本建立,较为完善,并发挥了主渠道作用,但是区域行业组织、民间组织等协调机构还很少,发挥的作用很有限,有待进一步加强,引领社会各界多方参与。二是探索区域合作利益协调的有效方式。区域合作利益协调既可以采取各方共同参与的区域协议形式,也可以使用局部协商或双方议定的形式。前者是区域合作利益协调的主要形式,在这方面,以往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开展得比较好,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协议和文件。后者是区域合作利益协调的补充形式,通过局部或双方协商对参与区域分工合作而蒙受损失的一方进行必要的利益兼顾和补偿。这也是必要的,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调动各方进行区域协调的积极性。今后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要重视这方面的探索和创新。三是健全区域合作利益协调制度。根据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利益兼顾和适当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事前协商与事后协调相结合的区域合作利益协调制度。事前协商是区域内各方经过事先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使区域各方具有同等的发展机会和利益均沾的权利,体现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事后协调是通过多种途径对参与区域分工而蒙受损失的一方事后进行一定补偿,或者对区域内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予以一定的支持,体现利益兼顾和适当补偿的原则。 

  (九)率先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泛珠三角区域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泛珠三角区域,既是我国经济最具发展活力和潜力的地区,也是国内生态环境最优美、森林覆盖率最高、水资源环境最好的地区。在加快区域合作发展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统筹社会经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这一现实而紧迫的问题。为此,要着实提升泛珠三角区域生态合作的水准,认真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构建我国西南生态屏障、南方生态屏障,加强珠江、闽江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的整治,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格局的安全,全方面开展环保合作,共同应对和协调解决各地区各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共同推进重大生态项目的建设,积极创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合作机制,加快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区域生态保护基金,统筹上下游流域生态建设的保护,率先走出一条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相统一的路子。 

  (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加快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进程 

  实现泛珠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高级阶段,为此,必须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加快推进包括内地与港澳不同关税区之间的市场开放和内地各省区统一市场的形成。一是循序推进内地九省区与港澳之间的区域市场一体化。泛珠三角内地九省区与港澳属于不同关税区,双方的市场开放既要遵循国际惯例和WTO规则,也要照顾港澳自身的利益和内地市场发育的程度。在重点加强市场一体化基础建设的同时,首先实现大珠三角商品、服务市场对接,再逐步向泛珠中西部省区推进,创造条件最终实现要素市场的一体化。二是大力推进泛珠三角内地九省区统一市场的形成。加快泛珠三角区域中西部省区经济市场化建设,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废除阻碍公平竞争、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加快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实现要素价格的市场化;统筹城乡改革与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实现城乡市场的统一。三是完善区域市场一体化的支撑条件和运行平台。具体包括:加强区域合作,协调共建基础设施网络和信息化网络,完善支撑市场一体化的物流平台和电子网络平台;积极发展和规范专业化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征信行业,建立区域统一开放的征信网络;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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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笔: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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