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湖南社科网 作者:省社科联人事处 时间:2012-12-21 08:00:00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省社科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实绩的原则,促进全体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勤奋实干、开拓进取、乐于奉献,努力推动社科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  考核要在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考勤考绩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作性质与特点进行考评考核。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联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省管干部除外),包括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条  当年调入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经单位批准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或借调、派往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派往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军转干部参加年度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其转业鉴定,在无特殊情况下,一般当年定为称职等次;挂职锻炼满一年的人员,由其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我单位接受其提供的考核结果。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意见作为转正、定级、任职的依据;本年度因病(因公致伤除外)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境)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理想信念、政治立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理论知识;理解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考核标准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为基本依据。

  第九条  参公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等次列入此类);专业技术人员(事业编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具体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模范遵守廉政规定,清正廉洁。

  (二)称职(合格)。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具体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遵守廉政规定,廉洁自律。

  (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不称职(不合格)。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达不到基本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造成严重失误,产生严重后果;

  4、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5天或以上不归,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6、违反计划生育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7、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罚款及有赌、嫖、吸毒、淫乱、打架斗殴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即:司机、门卫、保洁员)的年度考核和评优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按下列程序进行:

  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议,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目的、要求,公布考核方案;按具体的考核方法进行考核,确定全体在职干部职工的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员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年度考核方法

  (一)处室总结、自评、考评

  被考核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全面总结年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还须填写《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各处室根据被考核人员全年的综合表现,评定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二)推荐评优候选人

  优秀等次的比例为会机关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15%(如果单位被评为省直文明单位,其评优比例有所增加)。按照会机关总人数的30%(假设为n名)推荐评优候选人,每名干部职工都要填表推荐n名评优候选人,所推荐的候选人中本处室人员不得超过本处室总人数的50%。

  人事处组织人员统计投票结果,会领导1票算4票,处室负责人1票算2票,其他人1票算1票,前n名(n为单位总人数的30%,取整数)即为评优评先候选人(若在处室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或以下者,无评优资格)。

  (三)评优候选人进行大会述职

  (四)给评优候选人综合打分

  所有在职干部职工按照德、能、勤、绩、廉给评优候选人打分,总分100分(要求基本分为70~100分)。

  评优候选人最终得分 = 会领导所打分的平均分×40% + 其余人所打分的平均分×60%

  其中会领导所打分的平均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的平均值;其余人所打分的平均分为去掉四个最高分和四个最低分的平均值。

  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前n/2(取整数)名的拟定为年度优秀,后n/2(取整数)名的拟定为年度先进工作者。

  (四)考核结果报党组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先进处室的评选

  按照会机关处室总数的20%评选先进处室,即2个。

  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处室负责人进行述职。

  所有干部职工按照各处室的职能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客观的打分,总分100分(要求基本分为60~100分)。

  处室最终得分=会领导所打分的平均分×40%+处室负责人所打分的平均分×30%+其余人所打分的平均分×30%

  其中会领导所打分的平均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的平均值;处室负责人所打分的平均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的平均值;其余人所打分的平均分为去掉四个最高分和四个最低分的平均值。

  最终得分前2名的处室拟定为先进处室,报党组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结束后,人事处将《年度考核登记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年度考核花名册》及时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公人员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事业编人员次年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二)参公人员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先进处室的,在享受考核奖金同时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三条  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四条  个人或处室在本年度获得厅以上单位综合奖项的,视情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2年11月3日

  附一:评优候选人计分标准

       附二:处室年度考核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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